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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于下午发布临清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污水处理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2月13日

时间:2018-02-13 17:3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临清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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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18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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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招标网转载自:山东临清市妇幼保健院 发布关于:2018年02月13日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于下午发布临清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污水处理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2月13日的信息
来源:山东临清市妇幼保健院
2018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临清市妇幼保健院机构发布,
从2018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02月13日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于下午发布临清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污水处理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2月13日

 

临清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污水处理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临清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污水处理及附属工程施工

二、项目编号:DYGK2018-604-LQ

三、项目概况:

标段

招标内容

资格要求

招标控制价

一标段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及室外管网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来源:十环网==》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证(市政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具有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证(建筑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证(机电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1.954136万元

二标段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附属用房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来源:十环网==》

64.690526万元

三标段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消防蓄水池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3.496572万元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26日,每日08:00-12:00,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楼609招标六部(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3、方式:现场购买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其中资质证书副本可提供带二维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企业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未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拒收。

4、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03-08 08:30:00至2018-03-08 09:30: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温泉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市人民法院对过)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03-08 09:30:00(北京时间)

2.地点: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温泉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市人民法院对过)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南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635-2325697

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联系人:徐冰冰   岳元庆 联系方式:0635-2992311

八、特别说明:

1.严禁分包、转包工程。

2.有假借资质、转包工程、业绩造假行为的投标人,一经发现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报价保证金,中标的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并列入投标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临清境内的采购项目,并予以通报。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单位不得围标、串标,一经发现予以无效投标处理。

文件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htMF4Jq

2018年2月13日


来源:山东临清市妇幼保健院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中标   招标   项目   施工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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