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月19日发布包头青山宾馆改建项目5#楼酒店电视机采购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磋〔2017〕844号)
包头青山宾馆改建项目5#楼酒店电视机采购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包头青山宾馆改建项目5#楼酒店电视机采购 项目编号: 包采磋〔2017〕844号 评审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公示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公示期限: 1个工作日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投标资格: 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相关内容);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17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17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障缴费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1.6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具备本地化服务团队,具有所投电视机产品安装、调试和培训服务能力,在包头市内有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 1.7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3C强制认证; 1.8须提供电视机制造商出具的直接保修和服务的承诺书原件; 1.9供应商必须为品牌电视机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制造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每一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某一品牌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如若发生两个及以上授权代理商均参加的情况,以报名时间最先且报名成功的为准); 1.10供应商自2015年1月起至磋商日期止完成过2个以上(含)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电视机供货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合同及清单原件); 1.11供应商报名前可到现场踏勘; 1.12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十环招标网==》 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采购人名称: 包头青山宾馆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联系人: 徐阔 采购人联系方式: 0472-331623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B8座写字楼1001-1002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592010100100029156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项目负责人: 李娜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18047292752 包号 评审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 地址 备注 A 2017年05月08日 1,720,000.00 杭州欧维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佑圣观路5号1305室 中标标的信息 名称 型号配置 服务要求 购买数量 购买单价 购买总价 评审成员: 李庆梅 王志明 于利民 李维元 于涛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青山宾馆、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5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