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原条款内容
谈判结果确认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摘要二
第一部分合同摘要
二、“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在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后满24个月前不得变更。”
“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在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后,非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2.3.3.2
2.3.3.2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包括:
a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及其各级控股母公司的控股股权变更的情形;
b以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者增加实收资本等其他方式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或其母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c项目公司及其各级控股母公司股权附着的其他相关权益的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或其母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d其他任何能够导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2.3.3.2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包括:
a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变更的情形;
b以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者增加实收资本等其他方式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形;
c项目公司及其控股母公司股权附着的其他相关权益的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形;
d其他任何能够导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2.3.3.3
2.3.3.3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从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起满24个月。
2.3.3.4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变更。
2.3.3.3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从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变更。
4.2.1.2
4.2.1.2乙方违反投融资计划,因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项目工程建设延误且竣工延误的,乙方获得付费相应延迟,且延误7个工作日以上,每7个工作日按项目估算总投资的千分之 计算违约金。
4.2.1.2乙方违反投融资计划,因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项目工程建设延误且竣工延误的,乙方获得付费相应延迟,且延误7个工作日以上,每7个工作日按项目估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6.8.1
在正式签署本项目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且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3的格式出具受益人为甲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应维持在1500万元,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事项的各项义务。建设期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
在正式签署本项目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且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3的格式出具受益人为甲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应维持在700万元,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事项的各项义务。建设期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
7.2.1
7.2.1运营维护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运营维护由乙方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黎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等的运营维护及污泥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至浊漳河,污泥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
7.2.1运营维护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运营维护由乙方负责,其中包括:黎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本项目建设的污水管网等的运营维护及污泥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至浊漳河,污泥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
黎城县其他污水管网如果需要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7.2.2
7.2.2技术标准
需符合相关国家及山西省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2.2技术标准
黎城县污水处理中心提标改造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根据黎城县现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水质监测数据分析,结合周边市、县已建污水厂的进水水质情况,结合黎城县发展规划确定。出水水质根据当地水环境保护及国家环保部门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水质标准。地表Ⅳ类水标准中没有关于SS的指标控制要求,本次工程设计按照《城镇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SS≤10mg/L取值。城市污水处理厂将TN水质指标控制在15mg/L以下较难实现,依据山西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次工程中TN水质指标≤15mg/L。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至浊漳河。
本项目污泥环保达标处理,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污泥脱水至含水率≤60%,由污泥运输车送至附近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可作为覆盖土使用外运。
如后期由于政策要求,对污泥处理要求发生变化,乙方负责脱水达到运输条件,相关新增运输或者焚烧等进一步处理费用另行协商。
表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主要水质指标 单位(mg/L)
项目
CODcr
BOD5
SS
NH3-N
TN
TP
进水水质
250
120
200
30
50
3
出水水质
≤30
≤6
≤10
≤1.5
≤15
≤0.3
处理率
88.0%
95.0%
95.0%
95.0%
70.0%
90.0%
7.2.3
7.2.3运营维护标准及绩效评价办法
7.2.3.1运营维护标准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及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对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事项,不计入运营维护付费范围。验收合格后,运营期每年定期考核两次,也可再增加不定期抽查方式。每次考核分数存档备查,运营期每年平均考核分数作为年度运营绩效考核分数。考核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查看相结合。
7.2.3运营维护标准及绩效评价办法
7.2.3.1运营维护标准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及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对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事项,不计入运营维护付费范围。验收合格后,运营期每季定期考核一次,也可再增加不定期抽查方式。每次考核分数存档备查,运营期每季平均考核分数作为季度运营绩效考核分数。考核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查看相结合。
9.7
9.7移交费用
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合同终止后,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9.7移交费用
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移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发生的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项目合同终止后,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10.5
(1)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实行按年拨付的方式。
自项目运营日第十二个月(即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全年处理总水量、排污收费、中水销售情况和水质超标处理核减支付。
(2)项目公司在每月开始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月的《月水量报告》和《月水质报告》提交给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3)项目公司负责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月的污水处理量情况。
(4)政府方在第十二个月(即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收到付款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支付给项目公司上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实行按季拨付的方式。
自项目运营日起每季度末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全季处理总水量、排污收费、中水销售情况和水质超标处理核减支付。
(2)项目公司在每月开始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月的《月水量报告》和《月水质报告》提交给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3)项目公司负责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月的污水处理量情况。
(4)政府方在每季度末收到付款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支付给项目公司上个季度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增加
现有污水厂58人全部由项目公司接收,费用由项目公司全部承担,企业编制的与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业编制的不能签订合同,费用项目公司拨付给政府。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薪酬按照山西省工资平均上浮标准逐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