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人承诺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同时承诺不因相关审批手续的延迟办理而主张相关索赔。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冲突,以专用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或澄清、修改、答疑等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室。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施工占道及现场加工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当地省、市有关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各有关部分所列标准、规范。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的一切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如上述规范、规定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较高的条款为准。上述规范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函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完整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理班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工程竣工结算书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班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工程完工3日内提供本工程工程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5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将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留在施工现场,并与承包人自行使用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区分开,单独存放。这些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监理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一般情况下在书面函件形成后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或其他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或其他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或其他办公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必须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围挡以外为场外交通、以内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免费提供场内交通所需的主干道路。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编制的相关文件,其著作权归承包人;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著作权属于发包人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监理人职权以外的发包人应行使的职权。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3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无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6套,并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特别约定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承包人同时承诺任何时候不得以甲方手续不全而影响施工进度,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相关索赔。
?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明显属于本工程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
?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因完成相应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供应商投标报价中不再调整。
上述两项如有需要,只能作为技术类洽商处理,不得因此办理经济洽商而调整合同造价。
④承包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任何因承包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同时任何因承包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及/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⑤承包人所派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禁止其进场并限期撤换,直至终止合同。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且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自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本工地现场坚守工作岗位,如确因故不在工地现场,应事前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如发现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在现场,每人次罚款1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中标后,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证书原价须交项目管理单位保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
⑥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佣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⑦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⑧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电费按济宁市的收费标准执行。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水电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⑨工作面交接制度:对工程中出现工序上下交接时,应在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由相关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上道工序的责任方负责完善,直至达到相应的验收规范为止。交接手续完成后再出现的质量问题,则由接收方负责免费修补。
⑩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测试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进行整改处理,直至合格,整改处理及二次及以上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以及本次采购所报送的经采购人认可的材料进行采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指标均应在采购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然后承包人方可采购供应,按采购人认可的单价进行结算,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方自购材料单价自行考虑市场风险、采购保管等与材料有关的任何费用。
?对有关的主要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省、部、市等部门颁发的质量标准、规范和条例要求,必须采用环保材料及国家认证材料,要求绿色环保无毒无害,需要提交主要材料生产厂家ISO9001及ISO14001认证证书及3C证书,工程施工中必须满足防火要求,所用材料(特别是木材)作防火、防潮、防腐处理,必须达到国家安全防火B1级或以上的阻燃标准。所有木质人造板材必须达到E1级标准。所有建筑装饰材料质量均要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
?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规定,同时满足交通、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作业,不影响建筑主体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施工扰民、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生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若发生以上问题导致发包人被追诉,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或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工程移交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若项目移交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则从承包人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部分支付各项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时及时清理现场(包括堆放到场外)的余土及其他施工堆积物。交工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建筑垃圾由承包单位负责清运,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王朋朋;
身份证号:37082919881016491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044242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路13714150709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5)0800870;
联系电话:0537-3970159;
电子信箱:sdsdzsjt@126.com;
通信地址: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施工管理和各项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6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支付本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更换项目经理是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500元/天扣除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名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除招标文件对分包另有约定外不得分包或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之一,合同金额的5%,于合同签订前交纳。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行使监理服务合同授予的权限,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
(2)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
(3)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中主控及一般项目规定验收,如出现影响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误工、返修、工程延期等全部损失及费用,整改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为止。如产生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则由政府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由评估机构评估损失费用,检测、评估及损失费由责任方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责令整改或返工拆除,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更换项目经理、质检员、技术员并处以停工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连续两次检查出现质量问题或五次检查中有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无条件撤出现场,承包人赔偿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条涉及的违约金及所有罚款从当期应付款中全额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24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零死亡、零事故。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无条件接受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现场的所有范围均由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制定保安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在进场后5日内,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和项目管理审核、备案,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因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受到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已在投标时综合报价,不另行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方案;(4)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边界的界定与划分(5)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具备开工条件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对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予以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单位工程)每拖延一天,按(单位)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监理人有关要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所有工程必要的工艺实验,承包人都有义务进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条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甲供材材料费用计入本项目材料暂估价中,后期需要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共同确定材料供应商及材料价格,确定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支付相应价款。材料采购款已包含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按清单提供的数值。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固定综合单价原则上不调整。措施费一次性包死,不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的调整等而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每计量单位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施工用水电费、室内外相关收边收口费用、规范要求的所有试验及检测费用、成品保护费、竣工验收前的表面清洗费、利润(含风险费用)、保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等发生的所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考虑风险系数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以上风险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包含,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的调整等按实调整,其调整方法执行:
①如发生与清单子项相同的工程项目,以中标单位投标书中已有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调整后经造价单位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如发生与清单子项相类似的工程项目,以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置换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含量按定额子目中含量计算,其主材料价格须由招标单位认可),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经造价单位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③如发生与清单子项不相同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人工费、零星用工按原投标报价。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设计图纸中未明确规格、型号的材料价格,经造价单位、中标单位、监理人、项目管理四方考察市场后,按造价单位认可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④建筑、安装、修缮定额缺项的执行各专业相应的消耗量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则。
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进行造价审计确定。发生与清单子项不相同的工程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8】45号】相应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
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审减值在审定值5%范围内的造价咨询费用,已包含在造价咨询合同金额范围内;竣工结算审减值超过审定值5%范围的金额,计取审减值5%的造价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代扣代付。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留存现场全路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如未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不能证明其施工过程的将不予结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标准计价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支付10%的预付款;工程完成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工验收合格后且无质量问题,待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定案并经审批部门批复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满若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2年。中标方应承诺不能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停工或延误工期.
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符合财务制度的增值税发票,以便甲方凭票付款,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或者拒绝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依据12.4.1付款周期支付,付款期限均指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的时间,具体完成支付的时间为: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供应商账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各项费用,并且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书、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全套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的30天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计完成后14日内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付款,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合同及附件具体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16.2.1违约的情形,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均构成违约,承包人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除支付违约金,赔偿全部损失外,需要限期改正的或者返修的,承包人还需要继续履行改正或返修义务,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由此产生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发生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需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需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全额赔偿。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需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无偿返修,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4)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或达不到预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警告,承包人应据此采取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为了采取任何措施而要求增加任何附加费用。若承包人拒绝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5)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每次罚款5000元,二次不合格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验收部分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整改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承诺质量标准的义务。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合同及附件各部分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较高的违约责任为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损失赔偿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继续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该条款中约定投保的所有保险内容,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为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进行的保险。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两项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2)承包人在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山东省、济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并支付保费,主要包括: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上述保险涉及发包人保险利益的,应将发包人列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已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5777879281
地 址: 地 址: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03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韩联合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坤
电 话: 电 话:0537-3970159
传 真: 传 真:0537-397991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dsdzsjt@126.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宁运河支行
账 号:账 号:15495101040027896
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共五个: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施工安全协议书
附件3:保密协议
附件4: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0537-3970159
传 真: 传 真:0537-39799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
施工单位(乙方):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仙营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济宁市柳行镇驻地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9 年 月 日起至2019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保密协议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
乙方: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仙营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有关资料、信息等。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参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照以下协议内容,履行保密责任。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项目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期计划、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设计、图纸资料、相关函电等等。
第二条具体保密内容
1、乙方有责任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全部组成部分,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全部资料、信息等保守秘密,对因合同内容及重要信息、资料的公开而造成的甲方经济和名誉损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包括施工过程由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作为保密资料对待,在没有得到甲方或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也不得企图将其中的由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用作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宜。
3、在本合同协议中,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图纸和文件细则均被认为是机密,并由乙方要求其相关人员妥善保管,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或第三方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媒体透露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情况。
4、所有工程照片的版权归甲方所有,没有甲方批推,乙方不得作任何应用。
5、乙方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
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组成部分中,由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文件和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只有使用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加固、拆除、安装、调试操作或维护、备品备件采购所必需的图纸、文件和软件的权利。并且只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7、由甲方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的所有图纸、文字说明图表以及工程建设期间提供的加固、拆除、安装、调试、培训资料均属于甲方或甲方供应商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乙方理解并且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工程以及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透露给第三方。因此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侵权时,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8、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介绍第三方相关人员或冒充乙方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以窃取工程的机密。
9、工程竣工后乙方仍对其在甲方施工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保密义务。
10、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赔偿,将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合同额的10%,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12、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赔偿金可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
13、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
乙方: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签订以下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议:
一、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2、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其成员由施工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组成。
3、承包方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大门(围挡已经由发包方建成围墙代替),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五牌一图,表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洗车池,施工大门至市政道路路面需硬化处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到渣土垃圾袋装或帆布遮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日产日清。
4、施工现场生产区及生活办公区需分开,工地在生活区、办公区分别设有垃圾箱,作为生活垃圾和不能回收利用的施工垃圾投放场地,承包人需每天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理并运走。
5、施工现场生产区及生活办公区都必须设有厕所及化粪池,且有冲洗设施,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管道。
6、以上内容所产生的费用都有承包方自行负责。
二、安全生产
1、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工程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2)要编制、建立健全的项目安全管理网络。
(3)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项目体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检查项目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分部分项工程须派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违章指挥生产。
(5)要指派安全资料的管理,做到齐全正规,确保能够指导安全生产。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搭设安全防护设施,正确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
3、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采用老化、破皮的电线。
5、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因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发包人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7、要确保施工现场平整,设排水沟或排水井,施工现场无污水及长流水,做好建筑成品保护工作,避免恶意破坏行为。
8、施工现场仓库及生活区要设置消防器材,并严禁挪用。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如施工现场有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及文明施工不到位的,经发包人或监理指出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追加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处罚制度如下:
(1)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次罚款50元;不按要求系带的,处于20元罚款。项目部不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足的,处项目部2000-5000元罚款.
(2)项目施工不准酒后作业,发现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其项目班组承担连带责任,处于100元的罚款。酒后高空作业处于200元的罚款。
(3)在施工现场发现穿高跟鞋或拖鞋者一次罚款50元。
(4)施工现场不准带儿童进入施工作业区,发现一例处于50元的罚款。
(5)现场施工不得赤膊上岗,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6)施工现场不得有嬉戏、打架、斗殴和进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现一人次,处于200元的罚款。在架子上嘻闹的处于200元的罚款。造成伤亡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另罚款10000-100000元。
(7)施工现场发现赌博的,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严禁高空掷物,违者罚款200元(无论有无损失)。造成成品损坏、砸伤人员等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9)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冲水式厕所时,处项目部1000元罚款.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元。。
(10)材料堆放场地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罚款情5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11)施工现场擅自使用明火焚烧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于100元的罚款。
(12)高处悬空危险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带的处项目部200元,不按要求配带的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13)不听招呼而强行坐吊篮、井架、塔架上下者罚款50元,同时对机操工罚款100元。
(14)无故翻爬井架、脚手架的,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15)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违者罚款100元。
(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发现一人次除停止其工作外,处于100元的罚款,另处责任班组及项目部各200元罚款。
(17)乙炔气、氧气等危险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18)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00-300元罚款。
(19)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50-300元罚款。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造成损失者视其损失大小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0)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急时上报或举报违章作业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情况属实的,对于举报者奖励100-500元。
(21)塔式起重机装拆、脚手架、施工用电、基坑施工、模板工程等施工时不按其规范、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防护设施不到位,每处处责任班组50元罚款。
(22)损坏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处150-500元罚款。
(23)现场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的,非专业电工进行电工作业的。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24)施工配电箱箱质不符合要求的一个处材料员100元的罚款,箱无锁无防雨措施、箱中设施不全、配电不规范的的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25)施工配电箱内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接电源的每处处责任班组50元的罚款,箱内每少一组件处50元罚款。
(26)施工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发现一次处责任班组200元的罚款。
(27)施工现场楼层施工无移动配电箱或移动配电箱材质、线路等不符合要求,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28)施工照明用电未设置专用回路的,处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29)现场无施工用电档案或用档案不齐全,限期改正,并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30)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不进行日常保养,无保养记录、运行记录,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限期改正。
(31)机电设备无接地或接零的一处处责任班组50元的罚款,接地或接零不符合要求的(如采用螺纹钢接地)每处处于20元的罚款。
(32)私自乱动消防器材者罚款500元.
(33)各施工班组使用材料堆放有序,保持现场清洁,违者处材料员及责任班组各200元罚款。
(34)电焊机一、二项线防护不齐全、焊把线双线不到位者罚款100元。
(35)现场材料堆放超高、混乱者处材料员或当事人200元罚款。
(36)安全生产资料不真实、残缺不全的处资料员200元罚款,无安全资料的处500元的罚款。
(37)对当场抓获盗窃财物者或提供线索者,奖抓获者200元,奖提供线索者人民币50元。
(38)施工注意成品保护,对恶意造成施工成品、半成品损坏的处当事人两倍损坏价值的罚款。
(39)所罚之款50元以下者,处现金罚款,50元以上从工程费用中扣除,项目经理经理需签字确认。
(40)违章第三次者,永不得进入现场。
(41)对于犯有违章行为人员的处罚,由发包人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开具罚款单交财务人员实施处罚和赔偿金追索,其他任何人只行使管理呈报权和举报权。
(42)违章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由项目经理对违章事实进行确认,并按本条例明确处罚金额,签署《违章处罚通知单》交付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报公司安全负责人,由财务部门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山东大厦840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杨莹莹 郝美超0531-67897160 67897170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2月21日
中标日期:2019年03月18日
总中标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274701.45元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1.0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依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文)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名单:
张宽、刘延斌、张宝强、陈建英、李先昌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来源:山东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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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中标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宁市 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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