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负责殡仪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焚烧灰渣、废滤袋等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的外运、贮存及最终安全无害化处置服务,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2、投标人或其委托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应具备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公司负责运输,且所有车辆排放标准均需达到国五以上,随车人员应持有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证件进行处置活动,车辆驶出采购人馆区后的运输风险及处置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电话,电邮或书面通知3日内必须派遣运输车辆至采购人所在地转移危险废物。
4、投标人凭采购人办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进行转移。
5、投标人进入采购人馆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6、投标人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泄漏、污染事故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在合同规定时限内转移采购人产生的危险废物;投标人在每年度设备设施例行维护保养或发生故障期间,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处置危险废物,而此期间采购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容量达到上限时,应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采购人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投标人周转库房内暂存。
8、投标人不得以产生量小、起运重量不够等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转移处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废物。
9、投标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置采购人转移的危险废物,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在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由此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全部由投标人承担,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10、投标人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安全无害化处置。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9时00分至2021年10月27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1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 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于洪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丙
联系方式: 024-258142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 024-23381114/23391961
邮箱地址: lngcxmzb@163.com
开户行: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06135601040003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传琪、孙艺菲
电 话: 024-23381114/2339196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