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3月1日发布达茂旗公安局所需防护类专用设备采购结果公告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5258号)
达茂旗公安局所需防护类专用设备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达茂旗公安局所需防护类专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包采公〔2017〕5258号 评审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公示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公示期限: 1个工作日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供应商投标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3、潜在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内容;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标的投标; 5、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 6、所投装备需在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入围的必须是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入围企业生产产品并提供相关证明。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来源:十环招标网==》 7、所投防弹衣生产厂家必须是解放军陆军装备部承制单位,需提供入围证明资料,代理商投标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需提供防弹衣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资料; 8、代理商投标需提供防暴约束叉厂家授权书; 9、代理商投标需提供执法记录仪厂家授权书; 10、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警用器材或防护器材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11、供应商开标时必须出具检察院关于查询行贿记录的证明,有行贿记录和未出具查询证明的都不允许参加开标; 12、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名称: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达茂旗百灵庙镇 采购人联系人: 刘涛 采购人联系方式: 842948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2号楼A座1905会议室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项目负责人: 张雨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15540200112 采购文件: 公告公安局.docx 包号 评审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 地址 备注 A 2017年07月10日 445,775.00 内蒙古鑫盾安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E座815室 中标标的信息 名称 型号配置 服务要求 购买数量 购买单价 购买总价 达茂旗公安局所需防护类专用设备采购 / / 1 445,775.00 445,775.00 评审成员: 翁占琴 游润卫 陈静 郭海 刘涛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局、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