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对服务提出详细的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本部分一般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述: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及参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3】9号文件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2、项目包组具体情况:
包组005:西华社区、慈恩社区、新兴社区、多福社区、省医院社区、泉富社区、清泉社区、五爱社区、青年社区、回民社区、康壮社区、和泰社区、青阳社区、东大营社区、高官台社区、喜勤里社区、南塔社区、柳塘社区、长青社区、东塔社区、萃苑社区、凯旋社区。
二、项目需求:
注:项目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如出现无法响应、不满足需求的情况,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对政府及委托方承担与鉴证报告相关的法律责任,按时保质地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真实、合法。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许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服务详细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二)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经营信誉及履行协议的能力。
(三)投标人提供保证服务质量、时限以及近 5年服务的相关业务无责任性质量事故、没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和处罚、没有不良记录等情况的承诺书。
(四)要有不少于 3人(含 3人)的注册税务师。
(五)投标人必须能够提供每个工作日 8小时电话咨询业务的服务。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有2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外借、外聘。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证明资料。
(七)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必须详细上报,不得虚假填报。所有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证明资料。
★技术文件资料的要求:
1.要求投标人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工作的工作计划情况详细合理、条理清晰,能反映出充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工作经验、工作管理计划能充分满足招标人委托的业务需求。
2.要求投标人服务保障内容科学、合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业务的完成有很好的保障方案、针对性强,综合实力强大,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3.要求投标人对服务内容有良好的规划建议,针对性强,科学、合理,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其它:
1.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24小时之内进场服务;
2.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投标人报价:⑴清算有税款入库企业,按照查补入库金额3%计费;⑵清算无税款入库企业,按每户3000元计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一次性结算。
4.本项目不得转包。
5.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分派项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投标人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标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标人资质被吊销或降低层级,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投标人泄漏采购人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标人应予赔偿。
(5)采购人针对项目审核时限、质量等有权提出要求,投标人接到委托任务后在三天之内提出项目所缺资料清单明细,主动联系采购人约定时间,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投标人与项目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投标人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8)投标人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9)投标人保持委派人员的联系畅通并做到及时响应采购人安排,积极配合执行会议商定或书面要求事项,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随时参加配合采购人组织的各方沟通协调会。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的,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如果在一个年度内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一次的,给以警告;累计三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累计达到五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投标人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方案和内容不符的;
②投标人的服务进度、审核效率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有明显偏差或不合理的;
③投标人擅自改变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税务师项目审核人员的。
(11)在投标人存在如上及招标文件包含的违约情形下,采购人有权对本项目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 因投标人违约导致终止合同的,投标人需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及参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3】9号文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验收标准:按辽财采[2017]603号文件执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8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王项东18804014400。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王项东18804014400。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局
地 址: 盛京路25号
联系方式: 024-248425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联系方式: 02431060408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 033421010200001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孟先生
电 话: 0243109057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